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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洪伟申请阮宪财、邢亚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伟,阮宪财,邢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892号(2017)黑1281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阮宪财,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邢亚芝,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洪伟与阮宪财、邢亚芝民间借贷一案中,王洪伟申请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任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