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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伍博文与谢家豪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博文,谢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伍博文,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南路**号,证件号码430903198401260335。被执行人谢家豪,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长坡路*号*栋***房间。伍博文与谢家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5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家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家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伍博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家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博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