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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林楠与魏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769号原告:林楠,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魏芳,女,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珙县。原告林楠与被告魏芳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林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楠与魏芳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现林楠自愿申请撤回对魏芳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楠负担。审判员  陈清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志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