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恢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苏映群、王焕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映群,王焕成,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恢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映群,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焕成,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飞,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苏映群与王焕成、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豫1282执恢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焕成、李飞所有的灵宝市工业路中段南侧紫金花园3号楼102号房屋及该房屋下的地下室、车库、南侧小院(房产证号:灵宝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焕成、李飞所有的灵宝市工业路中段南侧紫金花园3号楼102号房屋及该房屋下的地下室、车库、南侧小院内的室内财产(财产清单详见(2017)灵证字第181号公证书及2017年8月23日评估漏项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王焕成、李飞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焕成、李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王焕成、李飞所有的灵宝市工业路中段南侧紫金花园3号楼102号房屋及该房屋下的地下室、车库、南侧小院(房产证号:灵宝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二、拍卖被执行人王焕成、李飞所有的灵宝市工业路中段南侧紫金花园3号楼102号房屋及该房屋下的地下室、车库、南侧小院内的室内财产(财产清单详见(2017)灵证字第181号公证书及2017年8月23日评估漏项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