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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某兵、李某品与谢某银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兵,李某品,谢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兵,男,生于1975年8月1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龙街村。申请执行人李某品,男,生于1976年10月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龙洞村。被执行人谢某银,男,生于1970年6月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村居民,住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龙洞村。本院在执行王某兵、李某品申请执行谢某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某银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8执2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绍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华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