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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淑清与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淑清,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再12号原审原告:朱淑清,男,1972年5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2层。负责人:戴庭忠。原审原告朱淑清与原审被告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协助车辆过户纠纷再审一案,因原审被告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院依法变更本案被告为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审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被告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苏0481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判长  温建美审判员  虞建华审判员  陆文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