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玲坤、舟山市和津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2086号胡玲坤、舟山市和津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玲坤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和津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玲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584元、经济补偿金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玲坤到本院领取了工资款2584元,对于经济补偿金申请执行人表示予以放弃,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