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831号原告:龙某,女,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舟,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住通江县,原告龙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