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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831号原告:龙某,女,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舟,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住通江县,原告龙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