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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艳国申请执行王世清、苏芳、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国,王世清,苏芳,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国,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世清,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苏芳,女,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李艳国申请执行王世清、苏芳、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