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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郭某、李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咸阳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财保28号申请人:陕西咸阳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郭某,男。被申请人:李某,女,系郭某之妻。申请人陕西咸阳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咸阳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某、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的存款120万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庞建昌审判员  吴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