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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志平、任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泾川县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陶志平,任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泾川县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陶志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6日,泾川县太平乡阴坡村皮凉社人。被执行人任秀,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3日,泾川县太平乡阴坡村皮凉社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秀、陶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陶志平、任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荆 涵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