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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一同与方小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同,方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一同,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方小群,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同与方小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