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一同与方小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同,方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一同,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方小群,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同与方小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