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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文捷、张素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捷,张素理,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文捷,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张素理,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高潮,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蔡文捷与被告张素理、高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闽021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文捷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素理、高潮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张素理、高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本院自2017年4月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素理、高潮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截止2017年10月26日,本院受理的以张素理本人或张素理、高潮二人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未结5件,本院依法冻结了张素理、高潮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24000余元,该笔执行款将在本院受理的5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本院向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指令,要求冻结张素理和高潮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管理所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未发现张素理、高潮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素理、高潮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自本案诉讼阶段始,张素理、高潮即下落不明,本院已要求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协助布控,以便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许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