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2745黄鹏与李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李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黄鹏,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明星,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XX与李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6月9日(另案查询),2017年7月21日、2017年7月24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支付宝、财付通和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填写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5、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土地登记信息。6、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明星在徐州市××山区开设泉山区李明星酒店一处,但未查询到该酒店具体地址,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该酒店被执行人早已不经营。7、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8、2017年5月17日(另案查找)、2017年8月18日执行人员两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中,据其父母及其亲戚称,被执行人常年不回家,也常年未与家人联系。9、2017年9月18日,因被执行人李明星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10、阿里巴巴平台向本院推送的被执行人李明星网上购物送达地址为徐州市,地址不确定,而根据其工商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利用网络地图搜索,仍然无法确定其地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11、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2、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明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20906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