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学波与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杨玉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波,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杨玉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47号原告:黄学波,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桤泉镇灵通村2组。法定代表人:杨玉珍,经理。被告:杨玉珍,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波诉被告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杨玉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学波负担。审 判 长 孙 岭审 判 员 雷杨文人民陪审员 郑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