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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学波与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杨玉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波,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杨玉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47号原告:黄学波,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桤泉镇灵通村2组。法定代表人:杨玉珍,经理。被告:杨玉珍,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波诉被告成都一家香食品有限公司、杨玉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学波负担。审 判 长  孙 岭审 判 员  雷杨文人民陪审员  郑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