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万洪卫、邵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洪卫,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万洪卫,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邵峰,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网安大队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万洪卫与邵峰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代理费、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邵峰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邵峰工资收入31000元,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邵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