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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高永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030号申请人执行人: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权。申请执行人:高永兵,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