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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东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523号原告王中华,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段利民。委托代理人马连,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负责人赵新民。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东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龙大厦。负责人李艳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侯悦,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中华诉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被告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了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直接送达给原告王中华《缴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中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