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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明善与齐伟、曹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善,齐伟,曹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920号原告:李明善,男,1975年4月17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告:齐伟,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生,住延吉市。被告:曹丽丽,女,汉族,1984年3月8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李明善诉被告齐伟、曹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李明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