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辛智与张晨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智,张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辛智,男,1982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晨,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辛智与被执行人张晨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刑初6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辛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593.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晨名下的银行账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辛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赴渭南临渭区双明村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晨确为该村村民但在该村并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