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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高承琦与王福军、马建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承琦,王福军,马建荣,王福斌,杨艳丽,杜清,王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202号原告:高承琦,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银治忠,新疆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职工。被告:王福军,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荣,系王福军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新疆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荣,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同上,系王福军妻子。被告:王福斌,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杨艳丽,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现住址同上,系王福斌妻子。被告:杜清,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被告:王芬玲,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同上,系杜清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清,系王芬玲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承琦与被告王福军、马建荣、王福斌、杨艳丽、杜清、王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承琦于2017年10月28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承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承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高承琦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杨敏峰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