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丽华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华,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1431号原告杨丽华,女,1956年3月17日,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王红,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杨丽华与被告王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并于当日向杨丽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责令其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丽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丽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贾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