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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锡铖与木保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铖,木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李锡铖,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木保岩,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李锡铖与被执行人木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7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木保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锡铖欠款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7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查询手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