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锡铖与木保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铖,木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李锡铖,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木保岩,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李锡铖与被执行人木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7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木保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锡铖欠款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7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查询手段,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