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家具厂与马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家具厂,马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555号原告:淮南市家具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路。法定代表人:黄殿龙,该厂董事长。被告:马政,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淮南市家具厂与被告马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家具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南市家具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