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成与被告柏红云、王勤俭、刘清华、蒋探宇、陈芊印、唐志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成,柏红云,刘清华,陈芊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3186号原告:李东成,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山,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红云,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祁阳县,。被告:刘清华,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祁阳县,。被告刘清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荃,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陈芊印(曾用名陈芊米),女,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李东成与被告柏红云、王勤俭、刘清华、蒋探宇、陈芊印、唐志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勤俭、蒋探宇、唐志友的诉讼,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原告李东成、被告刘清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荃、被告陈芊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红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柏红云、刘清华、陈芊印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工资9076.2元;2.案件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份在柏红云、王勤俭、××、××、××、××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咖啡牛排馆做工。由于永州市XX咖啡牛排馆自开业以来一直经营不善,于2017年5月19日被注销,然原告的工资15127元一直没有得到支付。在诉讼过程中,王勤俭、蒋探宇、唐志友按照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股份(三人攻占40%的股份)支付了40%的工资,尚有60%的工资应当由被告柏红云、刘清华、陈芊印支付。被告刘清华辩称,刘清华的股份早已转让给了柏红云,李东成的工资与刘清华无关。被告陈芊印辩称,陈芊印没有参与合伙经营,也没有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在永州市XX咖啡牛排馆做工。由于永州市XX咖啡牛排馆自开业以来一直经营不善,于2017年5月19日被注销。原告的工资15127元一直没有得到支付。被告刘清华于2015年5月31日退出永州市XX咖啡牛排馆的合伙。在原告做工期间,永州市XX咖啡牛排馆合伙协议记载的股东为柏红云占60%的股份,王勤俭、蒋探宇、唐志友攻占40%的股份,陈芊印不是协议上记载的合伙人。在诉讼过程中,王勤俭、蒋探宇、唐志友按照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股份支付了40%的工资,原告尚有60%的工资没有领取。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对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数额没有异议,现被告尚有9076.2元劳动报酬没有付清。被告刘清华的合伙份额已经转移给柏红云,陈芊印不是协议上记载的合伙人,故原告的9076.2元劳动报酬应当由柏红云支付。现柏红云没有按期足额支付,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柏红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李东成劳动报酬9076.2元;二、驳回原告李东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柏红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奕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