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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18号原告: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张永安,该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镇,男,该管理人成员。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万青,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计1852元,由原告石狮市小玩皮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娜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