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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齐国辉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国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343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660108703M。法定代表人:王天宝,理事长。被申请人:齐国辉,男,1972年3月10日生,住乾安县美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203102817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6日在严字信用社贷款3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5日,现在贷款已经到期未还,欠本金3万元,截止2017年10月16日欠利息人民币6295.72元,已经违约,信贷员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截止到2017年10月16日的贷款利息6295.72元,本利合计人民币36295.72元,自2017年10月17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7.175000‰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36295.72元,自2017年10月17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175000‰计算给付利息。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23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