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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恒源、张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源,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恒源,男,汉族。法定监护人:周立业。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健名下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