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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连英申请执行唐继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英,唐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304号申请执行人郭连英,女,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唐继东,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郭连英与唐继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连英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