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平平、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平平,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平平,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叶平平与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524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刚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平平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志刚拥有的东风日产小车一部(闽C×××××),因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无法进行财产处置,暂查无被执行人刘志刚有执行价值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