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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金城与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城,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康玛水,康庆章,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金城,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秀金。被执行人康玛水,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康庆章,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被执行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被执行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玛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应返还黄金城借款人民币5,440万元及相应利息;康玛水、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庆章对前述欠款在人民币3,72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等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黄金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溜石村房地产。因处置该处房地产的条件尚不具备,申请执行人黄金城为此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表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237号裁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处置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黄金城为此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袁黎明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