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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刑申3号滕xx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湘1226刑申3号 滕xx: 你因强奸罪一案,对本院2005年6月1日作出的(2005)麻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采信证据不妥当。1、对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鉴定编号2004215)和湖南省公安厅(2004)湘公刑技字第830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提出质疑。2、公安人员在审讯时采取逼供手段。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1、关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鉴定编号2004215)和湖南省公安厅(2004)湘公刑技字第830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的问题。该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系具有鉴定或检验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检验程序合法,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故你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公安人员在审讯时是否采取逼供手段的问题。你对该申诉理由没有提供相关依据予以证实,故你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你于2004年6月25日以治病为由,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实施奸淫,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你的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你的申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