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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翁嫩和、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嫩和,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翁嫩和,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曾世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翁嫩和与被执行人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嫩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没有车辆档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联明石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连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