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换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换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刑初674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换平,男,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7月1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换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李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换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贺换平无证驾驶陕xx“建设”牌二轮摩托车,沿神木市神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神盘路26KM+200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结果致李某某受伤。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行人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换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关于被害人李某某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家属已调解处理,赔偿款已全部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换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辨认笔录、赔偿凭证、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换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经无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未及时避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换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经神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贺换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换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