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继玉、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玉,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玉,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玉与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烟仲字第2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继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严重不足;于2017年7月31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23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反馈信息中有房产信息已轮候查封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继玉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烟仲字第20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