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秋鸿与被执行人王相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鸿,王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张秋鸿,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向阳委一组。被执行人王相民,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永久村窦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鸿与被执行人王相民(2016)黑0125民初493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相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8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元。现被执行人王相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4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云和审判员 :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