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刑初31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农民。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艳霞,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本院报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公诉机关于2017年8月10日延期审理一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艳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蔡某某人民币77.886万元。2、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人民币41.1388万元。3、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吕某签订入股协议,以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50万元。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69.0248万元。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合作协议及借条、入股协议及借条、投资协议及收条、现金账、交易明细、借条、陕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存取款凭证、证明、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表、照片、户籍信息、欠条、民事判决书、证人安某某、杨某某、吕某某、丁某某、腾某、曹某波、张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赵某玉、贺某某、魏某某、王某民、王某檀、马某某证言、被害人曹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温某某、吕某、武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予以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协议是其与曹某某签订的,但实际是蔡某某与其合伙做生意,曹某某不参与合伙生意。且起诉书指控的三起数额均不属实,第一起因为没有核算,根据打款凭证没有那么多,第二起也没有核算,其不清楚,第三起其只拿了吕某30万元,而不是50万元。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刘某某本身一直从事的就是油品生意,其与蔡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吕某等人均为生意上的合伙关系,在其合作之前的油品市场行情一直都不错,也正因为如此,曹某某才通过蔡某某主动、多次找到被告人并要求与被告人一并合伙做生意,之后在签订合同时蔡某某才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是真正的投资合伙人,就此被告人才与曹某某认识,且被告人在与曹某某、蔡某某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方投资限额为90万元,而且在整个合作中不承担任何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所有回款必须直接进入对方账户,这样的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第二,被告人在与张某某、宋某某的合作协议当中,一再表明是拉成品油资金短缺的原因,所以被告人已经明确告知合作初衷与原因,在此之后的合作当中从现有的证据显示合作款全部用做拉油生意,无一例外,本案涉及的合作款初步全部用做买油,但是卖油时的回款问题,其根据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低迷、油价大跌的原因造成,加之出卖的成品油款无法按时收回,也没有证据证明回款是被被告人占有使用,所以从疑罪从无的原则上来讲,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在本案中由于合作者违约不按时打款,甚至违背约定索要投资款,造成被告人的生意资金链断裂,使得被告人生意亏损严重,部分出去的油款无法及时收回,但被告人没有放弃该生意,还不断努力的挽回损失,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数额中,蔡某某所述的77万元应当直接扣除26万元合作之前的油款,另应当扣除当初油厂存有的60余吨油,张某某那宗数额中应当直接扣除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的民事纠纷借贷款20万元。吕某所属的50万元,其中20万元证据不足,应予以扣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明及厂房转让协议书各一份,主要证明被告人在去异乡讨要油款债务时蔡国良是知情的,而且是在其授权的情况下走的,即被告人不存在失去联系和逃逸的情形,证明厂房转让协议系无效协议。2、证人王某瑞出庭证词,主要证实被告人给吕某打了50万元的条据,但吕某实际给被告人拿了30万元现金,时间大约在2014年,吕某给被告人钱时其在现场,是在吕某的小车上给的钱,还证明被告人在盐池德胜东建了一个厂子,厂子主要用于储油和对油的过滤,其本人也是公司员工,2015年2月份厂子的储油罐里还有60吨油,最后油的去向其不知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蔡某某人民币26万元,该款被被告人用于还账和买车保险,剩下的被被告人自己使用。2、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炼油厂需要押金为由,骗取张某某、宋某某人民币20万元,该款被被告人用于还账。3、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吕某签订入股协议,以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30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给吕某回过5万元现金。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骗取各被害人现金人民币71万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报案材料,主要证实曹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以刘某某诈骗其为由向定边县公安局报案。2、合作协议及借条,主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曹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3、报案材料,主要证实张某某、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以刘某某诈骗为由向定边县公安局报案。4、合作协议及收条,主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及收取张某某20万元的事实。5、入股协议及借条,主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吕某签订协议及所立借据的事实。6、陕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证实杨某某在该行贷款的事实。7、借条两支,主要证明吕某借杨某某、丁某某款的事实。8、调取证据通知书、存款凭证,主要证实受害人向刘某某付款及刘某某付款的情况。9、证明,主要证实宁CC0535(挂宁CC986)在宁夏长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运营,实际车辆所有人为刘某某。宁A90076车从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在宁夏顺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实际车辆所有人是刘某某。10、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主要证实刘某某将宁A90076车转让的事实。1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表,主要证实房屋权属转移情况。12、照片,主要证实经刘某某指认照片上的地址就是其以前做成品油的厂子。13、户籍信息,主要证实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事项。1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4月10日其和曹某某签订了做成品油生意的协议,曹某某投资90万元,其负责成品油的运销,每吨其抽利润140元,由其指挥他们给指定的账户打款,其用两辆四桥油罐车作为抵押,一辆车号为:宁A90076,该车在2015年6月被其卖了,卖了15万元,卖给谁其忘记了,另一辆车号其忘记了,在其和曹某某签订合同的几天后就将该车卖掉了,卖了11万,卖给谁其也忘记了。卖车的事曹某某不知道,根据协议第四款规定,其给曹某某打了一张90万元的借条。在2014年4-5月份,其让曹某某、蔡某某给其的农村信合卡里打了26万元,这26万元是购买成品油的款项,包含在90万元内,这26万元其没有购买成品油,其用这钱给盐池的滕某还了22.5万元,给吴忠的吴某某打了1.2万元让其给其的车买保险,剩余的钱自己用了。2014年4月11日、12日、16日、18日、23日,其分别让曹某某、蔡某某给指定账户转款24.2万元、8.436万元、21.7万元、9.1万元、18.45万元,这些钱全部用于购买成品油,成品油购买后又卖了出去,卖出去的钱全部被其自己使用了,其中2014年4月18日转的9.1万元是转到了其的信合卡里,其又转出去购买成品油了,他们给其打的这5笔购油款共计81.886万元,其购买成品油后又卖了出去,卖出去后其将这81.886万元的成本钱自己使用了,所赚的利润他们一起分了,具体给他们分了多少其也不记得了,加上之前给其卡里打的26万元,其共计拿了他俩的107.886万元。其分两次给他们还了30万元,一次是2014年4月23日其给他们返还了20万元,2014年5月14日给他们返还了10万元,其在盐池的油场上有35吨的成品油被曹某某、蔡某某卖了,大约价值17万元,这笔钱被他俩拿了,这车油款与之前投资的无关。2015年5月21日其与张某某、宋某某二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某、宋某某共同出资35万元和其做成品油生意,其以西环路锦园小区5号楼3单元502室作为风险抵押,每吨其抽80元利润。合同上所写的炼油厂所押保证金20万元由张某某、宋某某以借的形式付给其,实际上其并没有将这20万元押到炼油厂,其直接用于还账了,合同上写的炼油厂押金是其给他们虚构的。2015年6月1日,其让张某某的妻子温某某给神木锦界的炼厂的人打了174960元,其给提供的账户,2015年6月4日,其又让他们给石嘴山平罗炼厂的人员打款170400元,账户也是其给提供的,两次打款都是为了购买成品油,共购买成品油70吨,这些油买回来后在彭滩的金鑫加油站储存,一段时间后卖出去4车,其中有3车的款打到了温某某的账上,还有一车发出去后的钱其用于还账了,给温某某的账上打了大约25万元,其使用了10万元左右。其一开始是想和他们好好做生意,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其所欠账务太多,其就用这些钱还账了。具体是其在张某某处拿了20万元押金,让张某某给赵某玉打了174960元,给贺香香打了170400元,给魏某某打了21200元,共计566560元,其又让王义元给张某某打了58500元,让佘建益给打了96672元,共计155172元,所以其现在只拿张某某411388元。2015年1月5日,吕某和其在定边县某一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吕某给其投资70万元,投资一年,吕某每吨柴油赚取100元利润,每次装油前,吕某给其打款,每次送完柴油后,油款打入吕某账号,合同还约定在投资期内以其的车辆手续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后,吕某和他的女婿、儿子来盐池其的油厂给其送来了30万元的现金,但其给吕某打的借条上是50万元,因为当时吕某说第二天给其卡上再打20万元,当时其要走湖北,所以就打了5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上吕某再没有给其剩余20万元。其拿吕某的30万元款用于拉柴油了,期间其给吕某5万元利息,是其送到吕某家中的。15、被害人曹某某陈述,其和刘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其出资90万元,购买成品柴油,刘某某负责销售,每吨给其140元的提成,刘某某还给其抵押了一辆车号为宁A90076的油罐车,车辆所有人是宁夏顺安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还给他们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曹某某人民币现金90万元,借款人刘某某。当时其和刘某某商量好,销售出去的柴油款,全部都汇入其的账号里,至今购买回来的柴油和给其抵押的油罐车已不知去向。刘某某一直与其和蔡某某联系,每次给蔡某某指定账户让他们将钱打过去,每次都是用蔡某某的银行卡转的账,所转的账刘某某都说是用于成品油生意了,几次共转了107.886万元,期间,刘某某给蔡某某的账上返回了两次款,一次是20万元,一次是10万元,这样的话,刘某某共拿走他们投资的款项为77.886万元。钱是其分4次打过去的,第一次给刘某某打款26万元,其他三次是刘某某说外地往回来调柴油,让他们给谁打款,他们就给谁打款,时间是2014年4月份。刘某某实际骗走了他们77.886万元。另刘某某说的35吨成品柴油其没有卖过,2015年3月份的时候,刘某某在河北给其和蔡某某联系了一车成品柴油,当时是37吨,其和蔡某某共出了15.8万元,拉回来以后放在刘某某盐池的厂子里,放了大约2个月,其和蔡某某去到盐池,加了3吨土炼油,然后卖了,在卖这37吨油的时候,刘某某在盐池的厂子房租到期了,房东不让他们拉的卖,蔡某某又给了房东2万元房租,房东才让他们拉的,最后这37吨大约卖了13万元,其和蔡某某卖这37吨油的时候,刘某某已经跑了。16、被害人蔡某某陈述,2014年4月10日,刘某某告诉其的合伙人曹某某要和他们共同投资做成品油生意,要求他们俩共投资油款90万元整,用于做成品油生意。当时约定给刘某某每吨成品油提取利润140元,在定边县二道街房管所对面其的车上签订了合作协议,是曹某某和刘某某签的,当时其在场,刘某某还给他们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曹某某人民币现金玖拾万元整,借款人刘某某,打借条是为了防止这个资金要不回来,也为了走一个手续,合作协议第四款对这个借条也作了解释,该款是用于投资成品油生意的款项,并不是给刘某某借的钱。后来,刘某某一直和其联系,并且要拉成品油的资金,每次给其指定账户让其将钱打过去,每次都是用其的银行卡转的账,所转的账刘某某都说是用于成品油生意了,在2014年4-5月份期间,用其的账户给刘某某提供的账户转了六次钱,第一次是在2014年4月10日转款26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4月11日转款21.2万元,第三次在2014年4月12日转款4.436万元、4万元,第四次是在2014年4月16日转款21.7万元,第五次是在2014年4月18日转款9.1万元,第六次是在2014年4月23日转款18.45万元。几次共转了107.886万元,期间,刘某某给其的账上返回了两次款,一次是20万元,一次是10万元,这样的话,刘某某共骗走他们投资的款项为77.886万元,还有当时他们和刘某某口头约定他们投资90万元,因这个钱也是向别人借的,每月利息3.15万元,这个利息应该由刘某某支付。刘某某所说的这个35吨成品柴油其没有卖过,2015年3月份的时候,刘某某在河北给其和曹某某联系了一车成品柴油,当时是37吨,其和曹某某共出了15.8万元,拉回来后放在刘某某盐池的厂子里,放了大约2个月,其和曹某某到盐池加了3吨土炼油,后他们卖了,在卖这37吨油的时候,刘某某在盐池的厂子房租到期了,房东不让他们拉的卖,其又给房东付了2万元房租费,房东才让他们拉的,最后这37吨油大约卖了13万元,其和曹某某卖这37吨油的时候,刘某某已经跑了。17、证人滕某证言证实,刘某某在2014年1月28日向其借了36.6万元,当时用两辆前四后八大车,一辆豪卧半挂油罐车抵押,后来在2014年4月10日给其卡上打了225000元,这笔钱不是做成品油生意,是属于还帐。1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给刘某某的车买过保险,刘某某现在还欠他买保险费用4300多元。刘某某在2014年4月10日给其卡上转账1.2万元是给刘某某油罐车买保险的钱,还有GPS、入户费等,其和刘某某没有做过成品油生意。19、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其于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其和宋某某合伙出资35万元,购买成品柴油,刘某某负责销售,每吨抽取80元的提成,刘某某还给其抵押了定边县西环路锦园小区5号楼3单元502室作为风险抵押,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刘某某说要给炼油厂抵押20万元的保证金,就在签协议的当天,其和宋某某借给了刘某某20万元,刘某某当时给其立有借条。合作协议上的钱是其分两次打过去的,第一次是给一个叫赵某玉的人,账号是9558882610000062692,是其老婆温某某通过手机转账174960元,另外一次是打给一个叫贺香香的,账号是6212262904000114687,还是温某某在农行给打的款,打了170400元,两次共计345360元,因为两次打款不够35万元,其后来又给了刘某某6000元的现金。20、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其和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其和张某某合伙出资35万元,购买成品柴油,刘某某负责销售,每吨抽取80元的提成,刘某某还给其抵押了定边县西环路锦园小区5号楼3单元502室作为风险抵押,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刘某某说要给炼油厂抵押20万元的保证金,就在签协议的当天,其和张某某借给了刘某某20万元,让刘某某拿去交保证金,刘某某当时给他们打了借条。合作协议上的钱是张某某的老婆温某某分两次打过去的,第一次是给一个叫赵某玉打的,转账174960元,另外一次是打给一个叫贺香香的,打了170400元,两次共计345360元,因为两次打款不够35万元,张某某后来又给了刘某某6000元的现金。21、证人温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系其丈夫,张某某与刘某某做柴油生意的时候,其是负责给张某某记账的。2015年6月1日,刘某某让张某某给一个叫赵某玉的人打款174960元,2015年6月4日刘某某又让张某某给一个叫贺香香的人打款170400元,2015年6月26日刘某某又让张某某给一个叫魏某某的人打款21200元,2015年5月21日,张某某给刘某某20万元的现金,刘某某当时说是保证金。刘某某共拿张某某566560元。2015年6月26日,刘某某给张某某打款96672元,是一个叫佘建益的账户网转过来的。2015年7月10日,刘某某又给张某某打款58500元,是一个叫王义元的账户跨行转过来的,共收到刘某某回款155172元。现在刘某某还欠张某某411388元。22、证人赵某玉证言证实,卡号为9558882610000062692是其的工商银行卡,这张卡一直是其丈夫曹某波在使用,其丈夫曹某波在做成品油生意,一直用的她的这张卡。23、证人曹某波证言证实,赵某玉系其妻子,其妻子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是9558882610000062692)是其在使用,刘某某在神木县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拉了一车柴油,这个公司的销售经理刘海军和其是朋友,就让刘某某转款在其卡上了。24、证人贺香香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刘某某,当时他们从宝塔炼油厂买了一车柴油,在门口就卖给那个人了,当时那个人给其农行卡转款170400元,卡号是6212262904000114687,是一个名叫温某某的给其转过来的,时间是2015年6月4日。25、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去年其公司有一段时间急需用柴油,通过微信平台其和刘某某互相认识了,刘某某说他有柴油可以卖给其公司,于是其就和刘某某相互联系买了三车柴油,前两车柴油让其给他指定的账户打了预付款,他就将油送到其公司干活的场地,最后一车油刘某某让其将柴油的预付款打到一个叫温某某的账户上,打了预付款96672元,款打过去后,刘某某就将柴油送到其公司,结果送的柴油所值的款项不到96672元,还剩21200元,当天刘某某就将剩下的21200元退给其。给温某某打款用的是其老板佘建益的账户。2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认识刘某某,和刘某某做过成品油生意,2014年4月份,刘某某的司机和其联系要一车柴油,其给卖了一车,大约15吨,油款给其打在其的信合卡上了,但是不知道是谁给其打的款,共打了8万多元。2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吴忠关马湖那里的一个炼油厂做销售,给刘某某销售过几次柴油,刘某某给其卡上打了几次款。蔡某某也给其打过款,是刘某某让打的,款的用途是购买柴油,蔡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其转账217000元,2014年4月11日转账242000元,2014年4月23日转账184500元。款收到后,给厂里交回去,刘某某派车来拉柴油,柴油拉走后不知卖到哪里了。28、证人王某元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刘某某,认识王智谈,和王智谈一块做生意,搞运输,好像在去年的时候王智谈和一个姓刘的购买过柴油,用其的卡付的油款,具体付了多少,给谁付的,什么时间付的其也不太清楚。29、证人王某智谈证言证实,其和王义元一块做生意搞运输需要柴油,2015年7月份,他们需用柴油,刘某某说他有柴油可以卖给他们,于是其就和刘某某相互联系买了一车柴油,这一车油刘某某让其将柴油的油款打到一个叫温某某的账户上,其用的是王义元的账户,打过去了预付款58500元,款打过去后,刘某某就将柴油卖给他们。30、被害人吕某陈述,2015年1月份的时候,通过邻居其认识了刘某某,介绍其和刘某某一起做柴油生意,当时和刘某某签有协议,协议约定:其投资70万元,刘某某负责往回来调柴油,然后销出去,每吨给其抽100元,协议签好以后,其给刘某某送去了50万元,这50万元是其向其女婿杨某某借了29万元,向丁某某借了10万元,自己有11万元,一共凑了50万元。刘某某给其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剩下的20万元其和刘某某说好等第一趟柴油拉回来以后其给补上,结果刘某某拿走其50万元以后再联系不上了。其去刘某某在盐池的厂子看过,没有柴油。期间一共给其分过一次利润,分了5万元钱,之后再没有给过。另刘某某母亲曹俊芳于2016年6月3日叫其过去商量刘某某所欠债务的事,其过去后当时来了很多人都是债主,其都不认识,当时曹俊芳把刘某某欠各债主的钱都写出来了,当天因为人多都在聊天,后来其就回去了。其没有说过刘某某拿其多少钱的话,当天单子上写的欠其30万元,其也没有问过刘某某家人,因为当时人多也不给钱就没问。其和曹俊芳协商偿还刘某某债务时都没说按多少钱偿还,其知道曹俊芳想按30万元钱偿还,因为其跟曹俊芳女婿的关系好,也想协商解决也就没提具体还多少钱的事。3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当时其岳父吕某和刘某某签有协议,投资70万元,刘某某负责往回来调柴油,然后销出去,每吨给吕某抽100元,协议签好后,他们给刘某某送在盐池的厂子上,给送去了50万元,刘某某给吕某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结果刘某某拿走50万元以后就联系不上了。32、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的时候,当时其父亲吕某和刘某某签有协议,投资70万元,刘某某负责往回调柴油,然后销出去,每吨给吕某抽100元,协议签好后,他们给刘某某送去了50万元,刘某某给吕某打了50万元的借条,结果刘某某拿走50万元以后,就联系不上了。33、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给吕某借过10万元,吕某给其打了借条,当时借钱时吕某称他和别人合伙做生意要投资50万元,钱不够,就向他借了10万元,具体的情况其不清楚。34、证人刘某雄证言证实,刘某某和吕某都与其有亲戚关系,2016年6月3日,刘某某的母亲曹俊芳叫其说找了一些债主商量还债的事情,刘某某也欠其几万块钱其就过去了,当时来了十来个债主,其认识的有安某某、马宏岐、白春社、任佰成及吕某,当时众人都在一起说还钱的事情,有人问吕某的情况,吕某当时就说刘某某拿了他30万元现金打了50万元条子,要看刘某某家人表现,表现好就按30万元要,表现不好就按条子上的50万元要。后来大约在2016年6月份,地点在吕某媳妇开的烟酒门市,当时曹俊芳说的方案是给吕某还5万元现金,再抵给吕某10亩地,大概值30万元,吕某也承认这个事,后来事情没谈成。35、证人曹俊芳证言证实,刘某某是其儿子,吕某与其儿子刘某某合伙做生意,投资钱做拉油生意,签协议的具体情况其不了解,只有一回刘某某说吕某给其入了30万元合伙做生意,但是他给吕某打了50万元的条据,其还给刘某某说尽快把条子变更过来,他说不要紧他跟吕某关系好没什么问题。2016年6月3日在定边县英华东路农家烙饼店,其把多名债主叫来商量还钱的事,当时叫来了十来个人,安某某、白春社、马宏岐、任佰成、刘继雄、吕某都在场。后在2016年6月份,其去吕某的烟酒门市又与吕某协商,提出先给吕某还5万元现金,剩余的钱以后慢慢还,吕某不同意,说必须要10万元现金,其当时没有办法就想给吕某抵押10亩地,吕某又提出抵押地可以但是必须要有四邻签字还要让大小村把章子盖子,后也没有协商成,当时和吕某协商是按30万元还的,吕某一直没有否认,吕某说给他10万元现金,抵押10亩地准20万元,一共是30万元。36、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3日,当天刘某某的家人叫其,说是商量他们欠钱的事,当时还叫了刘某某欠账的其他债主,其认识的安某某、马某某、任某某、刘某雄、吕某都来了,还有其他人不认识,期间大家都问各自的情况,吕某就说刘某某拿了他30万元打的50万元的条子,他不想坏良心,要是坏良心刘某某就得按条子上打的50万元给他还钱,就看刘某某家人的表现了,吕某说这个话的时候马安岐、安某某、任佰成、刘继雄都在场,之后刘某某家人与他们也没商量成具体的解决方案,就都回去了。3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3日刘某某的家人叫其说是商量还钱的事,当时还叫了其他人,都是刘某某欠账的债主,其认识的有安某某、白某某、任某某、刘某雄,吕某也来了,还有几个人其不认识,期间债主都互相问各自的情况,吕某就说刘某某拿了他30万元打的50万元的条子,看刘某某家人的表现,表现好就要30万元,表现不好就要50万元,吕某说这个话的时候马宏岐、白春社、任佰成、刘继雄都在场,之后没商量成就都回去了。38、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3日在英华东路农家烙饼饭店吃饭时,吕某说刘某某拿他30万现金,打的50万元的条子,吕某说看他家人表现好不好,表现好他就要30万元,表现不好就按条子上要,当时在场人有白春社、马宏岐、任佰成、刘继雄、安某某。39、欠条,证明别人欠刘某某柴油款的事实。40、(2016)陕0825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证明张某某付给刘某某的20万元保证金,经张某某以民间借贷向定边县法院诉讼,定边县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已作出判决,由被告刘某某、陈巧玲偿还借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所证明的事实清楚,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三起数额均不属实,第一起因为没有核算,根据打款凭证没有那么多,第二起也没有核算,其不清楚,第三起其只拿了吕某30万元,而不是50万元。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涉及的合作款初步全部用作买油,但是卖油时的回款问题,其根据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低迷、油价大跌的原因造成,加之出卖的成品油款无法按时收回,也没有证据证明回款是被被告人占有使用,从疑罪从无的原则上来讲,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数额中,蔡某某所述的77万元应当直接扣除26万元合作之前的油款,另应当扣除当初油厂存有的60余吨油,张某某那宗数额中应当直接扣除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的民事纠纷借贷款20万元。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合作之前就欠有巨额外债,在合作期间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将曹某某、蔡某某支付的26万元以及吕某支付的30万元非法占有使用,另以虚构炼油厂需交押金为由骗取张某某、宋某某人民币20万元,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对其辩称的张某某数额中应当扣除民事判决的20万元,因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并且获得财物时,犯罪已经既遂,其犯罪数额已经定型,其后对钱款的偿还方式、偿还多少并不影响犯罪总数额的认定,故对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刘某某只拿了吕某30万元,而不是50万元,经查,虽然收据上所立的是50万元,但是从吕某的陈述中“当天单子上写的欠其30万元,其也没有问过刘某某家人,因为当时人多也不给钱就没问。其和曹俊芳协商偿还刘某某债务时都没说按多少钱偿还,其知道曹俊芳想按30万元钱偿还”中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债务人,对所欠主债务的数额是非常重视的,而在其看到单子上写欠其30万元而没有提出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且有证人刘继雄、白春社、马宏岐、安某某均能证实,吕某曾说过刘某某欠其30万元的事实,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69.0248万元,经查,另98.0248万元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该款在合作期间用于成品油生意,至于是否已经产生利润以及该款是否被被告人非法占有使用,在本案中因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合同诈骗数额为169.0248万元的证据不足,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所涉赃款应予责令退赔。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曹某某、蔡某某经济损失26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退赔被害人吕某经济损失2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贾树梅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