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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晓芳、毛传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芳,毛传德,卞宜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芳,女,生于1981年11月7日,土家族,私营业主,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毛传德,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私营业主,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卞宜娅,女,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芳与被执行人毛传德、卞宜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