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旺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602号被执行人孙旺,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高李村第二村民组**号。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旺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9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