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红星与张小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星,张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星,男,汉族,生于1991年07月04日,住甘肃省陇西县。被执行人:张小松,男,汉族,生于1977年01月21日,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红星与被申请人张小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张小松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鹏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