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837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冯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广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未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及价值观存在巨大差异,婚后矛盾不断,现双方已分居数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并非草率结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2012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4日生一女许某某甲,共同生活中,因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加之双方缺少沟通,经常为琐事产生分歧,关系不和,2016年底,原告发现被告使用信用卡并透支,发生纠纷,2017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劝其和好,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今后争取多关心原告,加强沟通,努力赚钱,善待家人.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缺少沟通,因经济问题,及家庭义务产生纠纷,关系不和,双方应正确对待矛盾,求同存异,合理解决纠纷,争取家庭和好,现被告表示以后争取多关心原告及孩子,希望和好,原告亦应为和好作出努力,其在夫妻感情未破裂情况下坚持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