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撖秀英与马玉花、刘建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撖秀英,马玉花,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76号申请执行人撖秀英,女,汉族,196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玉花,女,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荣,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撖秀英与被执行人马玉花、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撖秀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