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海忠执��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774号被执行人:周海忠(曾用名周龙中),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周海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周海忠应交纳罚金人��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2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