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朝伟与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1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朝伟,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梁朝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翁妃陆。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朝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5681号和(2016)粤01民终1904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XX号XX、XX商铺按《房地产权证》的分户图标明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按照《房地产权证》分户图恢复上述XX商铺的应有公共通道,和支付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止的租金(按每月3020.51元计算)共36246.12元和欠付租金的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41232元,一审受理费2286元,合计79764.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已将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XX号XX、XX商铺按《房地产权证》的分户图标明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按照《房地产权证》分户图恢复上述XX商铺的应有公共通道。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洁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