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更生、龚中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更生,龚中山,苏英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更生,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鲤城区人,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龚中山,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英治,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更生与龚中山、苏英治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38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龚中山、苏英治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更生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查无被执行人龚中山、苏英治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