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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春霞与被执行人陈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霞,陈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赵春霞被执行人陈冠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霞与被执行人陈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甘10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冠志归还原告赵春霞本金417200元,并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58元,由被告陈冠志负担。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冠志所有的甘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户后,申请执行人赵春霞与被执行人陈冠志于2017年10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冠志于2018年2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春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6月前给付完毕。利息另行协商。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赵春霞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陈冠志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春霞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