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埃明、韩桃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埃明,韩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2875-2,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石锦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埃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韩桃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埃明、韩桃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667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埃明、韩桃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迅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