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漳县武阳镇商贸街中段。法定代理人:邵某,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旋,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执行人:韩国龙,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甘肃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二初字1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韩国龙偿还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98元,韩国龙到期后拒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规避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及不动产等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认可。经征询申请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治国、杨想菊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高令,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临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爱林审判员 温云成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