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史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史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内蒙古���锦后旗人,个体,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史利平,男,汉族,1959年2月2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史利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922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明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政府有工程款尚未向被执行人史利平结算,但该笔工程款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磴口县人民法院冻结,冻结的数额尚不足以支付以上法院的案款,故上述工程款本院未能采取执行措施。经本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史利平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包玉龙审判员 王集灿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