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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苗艳、贾永兵、包头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苗艳,贾永兵,包头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苗艳,女,汉族,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贾永兵,男,汉族,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苗艳、贾永兵、包头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就抵押物即位于东胜区颐林园小区11幢1-602号房产(合同编号:2016-0000569)行使抵押权,我院经过查询,该处房产在鄂尔多斯市房管局没有备案,我院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处置该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2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美 来自